西湖区娱乐活动管理办法西湖区娱乐活动管理办法
西湖区娱乐活动管理办法
为规范西湖区范围内娱乐活动的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文化秩序,促进健康有序的文化娱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湖区范围内举办的所有娱乐活动,包括文艺演出、体育竞技、商业娱乐活动等。
第二条 娱乐活动的举办单位或组织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确保活动内容健康、安全、有序。
第三条 本办法由西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和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配合执行。
第二条 娱乐活动种类
第二条 娱乐活动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文艺演出活动,如歌舞表演、音乐欣赏、戏剧表演等;
(二)体育活动,如球类比赛、跑步比赛、健身操表演等;
(三)商业娱乐活动,如游戏机娱乐、电子竞技、商业促销活动等;
(四)其他文化娱乐活动,如书法展览、摄影展、艺术展览等。
第三条 娱乐活动申请流程
第三条 娱乐活动申请流程如下:
(一)活动申请
活动申请者应当填写《西湖区文化娱乐活动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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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策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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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场地使用申请;
-
活动安全评估报告;
-
活动经费预算;
-
活动组织方的资质证书。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否则申请无效。
(二)审批
申请提交后,西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对活动进行审查,包括活动内容、场地、安全、卫生等方面。
审批通过后,活动组织方应当与西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签订《文化娱乐活动许可合同》。
审批未通过的,活动组织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三) permits issuance
审批通过后,活动组织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文化娱乐活动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场地布置和人员安排。
第四条 安全卫生要求
第四条 娱乐活动应当符合以下安全卫生要求:
(一)活动场地应当保持清洁,无垃圾、污水、泄漏物品等;
(二)活动场地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应急照明、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
(三)活动场地应当定期进行卫生清洁和消毒,保持环境整洁;
(四)活动组织方应当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 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包括:
(一)活动场地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二)活动组织方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噪音、废气和废弃物排放;
(三)活动结束后应当清理场地,恢复原状;
(四)活动组织方应当向西湖区环境保护局提交环保影响评估报告。
第六条 监督执行
第六条 西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定期对娱乐活动进行监督,包括:
(一)现场检查
西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定期派出工作人员对娱乐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活动场地、安全设施、卫生状况等。
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活动组织方。
(二)违规处理
活动组织方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文化娱乐活动许可证》等。
造成环境、安全等损害的,活动组织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依法处理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环境、安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西湖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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